台湾“立法院”司法法制委员会今天审查关于同性婚姻平权的“民法”修正草案,立委郭正亮提出修正动议,将《民法》972条原先的「婚约,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」条文保留,新增「同性婚约,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」条文,盼降低双方衝突,最后初审条文照该版本通过,但全案须经朝野协商。
《民法》第972条是否修正引发争议不休,现行条文规定「婚约,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。」民进党立委尤美女提案改为「婚约,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」。为化解反同团体压力,郭正亮提出修正动议外。国民党立委许淑华也提出修正动议,改为「男女或同性当事人」,最后按照郭正亮版本通过。
稍早也通过民进党总召柯建铭提出附带决议,婚姻平权全部相关法案,通通送交朝野协商。最后以尤美女版本做为讨论基础,併案审查。
初审通过条文,包括採纳尤美女版本的971-1条平等适用原则,异性或同性婚姻当事人,平等适用民法或其他法规关于夫妻配偶之规定,也平等是用民法父母子女、亲属之规定。至于972条,则通过郭正亮版本,保留原「男女双方」条文,新增第二项「同性婚约,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」条文。
至于关于收养小孩的1079之1条,也加入反歧视条款,法院认可收养时,不得以收养者性倾向、性别、性别特质等理由,有歧视之对待。
绿委蔡易馀提出的第八章同性婚姻专章,则改为第二章之一,条次进行更改,并规定「同性婚姻,其亲属关系之建立、消灭与法律效果,依本法规定」。
来源:苹果日报